毒殺芬類物質及其環(huán)境檢測概述
摘要:毒殺芬類物質的污染行為具有全球性,國際間的合作和各種對應控制措施先后出臺。毒殺芬特殊的生產過程使其同源物的成分龐雜,而且物化性質較為特殊。同時,該種制劑藥效持久,環(huán)境行為和殘存狀況變化差異很大,也是研究者關注的焦點。從毒殺芬與人類的關系背景出發(fā),結合多種分析角度和人們對其研究的進展情況,提出了相應的見解。
關鍵詞 :毒殺芬 殺蟲劑 同源物 污染 分析 環(huán)境檢測
20世紀40~50年代,DDT及環(huán)戊二烯類殺蟲劑已成為禁用農藥和減產農藥,為了保護作物生長需要新藥作替代品,同時滿足藥效長且應用廣泛的要求,當時毒殺芬就是其中一類新制劑。
毒殺芬在1948年由Hercules公司研發(fā)生產并推廣[1,2],作為廣譜性殺蟲劑,兼有觸殺和胃毒作用,而且其用途幾乎涵蓋了整個農業(yè)領域(用于防治害蟲及棉花、玉米及谷類等作物的緊急殺蟲處理,防治家畜和家禽的寄生蟲,還可用來除雜魚等)。20世紀50年代,中國開始在浙江(龍游)、福建、廣東等省設廠生產。在1972年美國環(huán)保署的DDT禁令后,毒殺芬用量增長引人注目。在推廣應用后的30年中全美國的用量就已超過100萬t;除北歐少數幾國外,其他地區(qū)的用量也很大,如前民主德國1955年至1991年的毒殺芬產量為46 000 t[3]。另有統(tǒng)計,從1950年到1993年全球毒殺芬消耗達到133萬t。考慮到毒殺芬的毒理性和環(huán)境持久性,美國環(huán)保署在1982年嚴格限制毒殺芬的使用。然而隨著害蟲對單一農藥的抗性增強——即使是DDT和六六六也一樣,而混添毒殺芬可以顯著增效,因此造成該制劑的繼續(xù)生產,如20世紀90年代早期的非洲和中美洲仍有生產。另外,愈來愈多的跡象表明,其他行業(yè)也有生成毒殺芬的可能,如造紙生產在紙漿氯化處理過程中就會意外地有毒殺芬類同源物作為副產物出現。
2004年9月20~24日,在日內瓦舉行的《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締約方大會第一屆會議,把毒殺芬納入暫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制約范圍,該次修正自2005年2月1日起對所有締約方生效。
毒殺芬在1991年6月被聯合國糧食及農業(yè)組織/聯合國環(huán)境規(guī)劃署(FAO/UNEP)列為不再生產農藥,1995年3月列入,“鹿特丹公約”(PIC)名單。我國農業(yè)部2002年6月5日頒布公告,明令禁止毒殺芬的使用,同年9月啟動殺蟲劑類生產行業(yè)調查,篩選出仍在進行殺蟲劑類POPs生產企業(yè)名單,在現場抽調的40家企業(yè)初步查出4家毒殺芬企業(yè);2003年6月24日,八部門公布的《劇毒化學品目錄》仍收有毒殺芬。臺灣地區(qū)在1972年7月已禁止毒殺芬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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